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內著會發字第8408371號
要旨
所詢有關貴會擬於市售產品容器上以「國際統一回收標誌」標示以表示容器之可回收性與容器材質種類,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三月九日(八十四)台油忠企字第○四六號函及八十四年四月廿五日(八十四)台油忠企字第…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貴會擬於市售產品容器上以「國際統一回收標誌」標示以表示容器之可回收性與容器材質種類,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三月九日(八十四)台油忠企字第○四六號函及八十四年四月廿五日(八十四)台油忠企字第○七六號函。二、「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左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三款所明定。三、貴會擬於市售產品容器上標示「國際統一回收標誌」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節,查貴會前述來函檢附之美國塑膠工業協會SPI所提出之塑膠容器材質回收識別記號均係由一三段箭頭圖案組成之三角圖形,分別與阿拉伯數字及PETE、HDPE、PVC...等國際通用之英文名詞所組構而成,且貴會來函亦載明各該圖案係回收識別記號,應屬通用之符號及名詞,依前揭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貴會於市售產品容器上標示該塑膠容器材質回收識別記號,應不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請參考。五、貴會對本案之解釋如仍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五與本會第三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