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8800號
要旨
貴所函詢有關著作物真品平行輸入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貴所八十四年三月卅日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六十條固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惟依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
令函要旨
貴所函詢有關著作物真品平行輸入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貴所八十四年三月卅日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六十條固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惟依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除本法另有規定(例如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外,視為侵害著作權;則違反該款規定而輸入之著作重製物,似即應視為侵害著作權之物,尚難謂係前開著作權法第六十條所稱之「合法著作重製物」,仍不得依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出租。至一般俗稱「著作物平行輸入」乙詞究何所指﹖因非著作權法用詞,尚無法確定,而前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乃係就著作財產權中之輸入權所為規定。又著作權侵害之認定,因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故有無著作權侵害,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說明。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相關子法及認識著作權第一至三冊各乙份,請參考。四、貴所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洽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一組:(○二)三五六五四二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