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8690號
要旨
關於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適用之疑義乙案,仍請惠示卓見供參,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部八十四年五月三日法84律決○九九二八號函辦理。二、本案前經本部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台(84)內著字第八四○七三…
令函要旨
關於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適用之疑義乙案,仍請惠示卓見供參,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部八十四年五月三日法84律決○九九二八號函辦理。二、本案前經本部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台(84)內著字第八四○七三八六號函擬具三種不同之意見請貴部表示意見,茲貴部前揭函請本部依「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敘明研析意見及擬採之見解,本部之意見如下:按著作權法第五條之立法意旨,係因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性質上本為公益,如傳播媒體為之傳播,亦有促進公益之利,爰參考日本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之立法例訂定上述條文。經查日本著作權法上述條文係針對著作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著作所訂定之條文,又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之人,因此,著作人為一確定之狀態,利用人於利用著作時,較容易辨別是否可得利用,而著作財產權人及權利人因得隨時隨權利之變動而變動,則易造成利用人於利用著作時,無從確定是否可得利用之困擾,故由本條之立法意旨及利用人利用著作得以遵循之情形考量,本部認為宜採乙說為宜。三、上述意見是否妥適,敬請惠示卓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