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8238號
要旨
台端函請本部查證英屬開曼群島商思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STUDY METHODSINTERNATIONAL,以下簡稱被陳情人)所推廣之國際研習法(STUDY METHODS),是否擁有國際及台灣智慧財產權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 台端八…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本部查證英屬開曼群島商思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STUDY METHODSINTERNATIONAL,以下簡稱被陳情人)所推廣之國際研習法(STUDY METHODS),是否擁有國際及台灣智慧財產權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 台端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陳情書辦理。二、經查閱本部迄八十四年五月五日止之著作權註冊簿及登記簿,均無如主旨所述國際研習法(STUDY METHODS)核准著作權註冊或登記之紀錄。復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與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並無關聯,亦即著作權之登記,非著作權取得之要件,併予敘明。另有關外國人著作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疑義,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已有函釋,茲檢附前揭函影本乙份,請參考。三、另台端前揭函陳情被陳情人以招募公司職員及提供創業機會為名,於面談時要求面談者繳交相關費用,以取得推銷國際研習法課程、教材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而被陳情人實際業務負責人均為外籍港人,分持美國及加拿大護照,公司及個人於台灣並無分毫具體投資,有隨時離境之嫌,因非屬所管,礙難辦理,如有涉及刑事法律罪嫌,請逕向司法機關提出檢舉。四、隨文檢還來函附件書籍二冊及錄音帶十二捲。五、台端對本案如有著作權法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