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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7667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台端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函(本會四月十九日收文)辦理。二、台端所詢問題,茲分述如下:(一)按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圖形著作為本法所稱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台端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函(本會四月十九日收文)辦理。二、台端所詢問題,茲分述如下:(一)按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圖形著作為本法所稱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六款規定,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本案所詢之電風扇產品之加工圖、各零件加工尺寸圖是否屬前述著作,緣 台端並未檢送具體圖形,爰請參考上述規定認定之。(二)上述圖形如屬本法所稱之著作,則 台端七十一年間僱甲員人工繪圖完成之圖形,依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原則上應為原手工繪製之人(亦即甲員),又該著作如係由 台端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則依同法第十條本文規定,出資人(即台端)為著作權人(請參考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條及現行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三)又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所稱「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定有明文。所詢乙員未變更甲員圖形之內容而僅轉換甲員之圖形為電腦圖存於電腦磁片中,應係就該著作以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屬重製之行為,而非另為創作,乙員自不能依本法享有著作權。(四)另有關著作與產品保護之界限,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三七九三號函已有釋明,所詢問題3請參考該項函釋。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為重製之行為或有無侵害等,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四、檢附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三七九三號函、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現行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至三冊。又 台端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洽本會第一組:(○二)三五六五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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