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8203號
要旨
貴館函請釋示可否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就所收錄之「小毛驢」等三十七首歌曲,製作教學伴唱影帶供教師授課使用及查閱該等歌曲有無向本部申請著作權登記(註冊)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館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84)聽字第○九二…
令函要旨
貴館函請釋示可否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就所收錄之「小毛驢」等三十七首歌曲,製作教學伴唱影帶供教師授課使用及查閱該等歌曲有無向本部申請著作權登記(註冊)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館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84)聽字第○九二七號函辦理。二、按「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分別訂有明文。因之,重製他人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三、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二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本部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六九六四號函說明二、已有釋明(檢附前揭二函文影本各乙份請參考)。四、綜上所述,貴館為輔助國民小學音樂科教學,製作音樂科教學伴唱影帶以供教師授課使用,係屬(重製)他人著作與前述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引用」未合且與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情形不符,故乃應徵得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五、另所詢如函文主旨所稱小毛驢等三十七首歌曲有無向本會申請著作權登記(註冊)乙節,經查如下:(一)、經查有「生日快樂」等六筆著作權註冊案及「生日快樂」等三筆著作權登記案(檢附註冊簿及登記簿謄本各三份請參考),其餘小毛驢等三十首音樂著作迄今尚無核准註冊或登記紀錄。(二)、又貴館附表所列侯德建作曲之「抓泥鰍」似係「捉」泥鰍之誤。(三)、另本部著作權登記(註冊)案件因(1)建檔人工、電腦系統修改多次變動;(2)著作權法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及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多次修正及(3)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等,因此,前項查閱結果,僅提供參考,如與登記(註冊)簿登載不符者,應以登記(註冊)簿為準;如查無核准紀錄,並不代表其無著作權,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