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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7317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漫畫或連環圖(卡通)中人物對白可否另為語文著作之疑義,敬請 惠示卓見供參。說明:一、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

令函要旨

有關漫畫或連環圖(卡通)中人物對白可否另為語文著作之疑義,敬請 惠示卓見供參。說明:一、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明示漫畫及連環圖(卡通)係屬美術著作,合先敘明。二、查漫畫及連環圖(卡通)除單獨以圖形表現者外,以圖形文字結合而表現者,亦屬常見之形態,而漫畫及連環圖(卡通)中人物之對白,均係以文字為工具所表現者,則此種人物之對白究屬美術著作之著作內容﹖抑或得另行成立語文著作﹖本部之見解如下:(一)原則方面:1.如對白係為表現漫畫或連環圖(卡通)之內容者,應屬美術著作之著作內容,尚難獨立成為語文著作。2.如漫畫或連環圖(卡通)中之圖形與對白無法分開,亦即將該對白取掉後,圖形部分無法完整表現作者之思想情感,不能形成連貫性之完整作品,則該對白應屬美術著作之著作內容,不能獨立成為語文著作。3.如漫畫或連環圖(卡通)之對白與圖形分開,其對白之文字可單獨成立著作,且其圖形部分仍可成立連貫性之完整作品,則該對白之文字部分為語文著作,圖形之部分為美術著作。(二)依前項原則,就著作個案再加以認定。三、貴系係國內美術界居領導地位之學術專業機構,以上本部對於漫畫或連環圖等美術著作中之對白究屬美術著作之內容﹖抑或得另行成立語文著作之見解是否妥適﹖敬請惠示卓見供參。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一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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