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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內著會發字第8408252號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8236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四月廿六日(84)經研字第八四四四一六三二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對著作人之認定均有明文,又得為著作人者僅限於自然人及法人,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八日台(8…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四月廿六日(84)經研字第八四四四一六三二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對著作人之認定均有明文,又得為著作人者僅限於自然人及法人,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四三○七號函說明二之(二)已有釋明,另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復規定著作財產權得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而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至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三、因此,貴部委託台灣經濟研究所從事之「日本標準化體系之運作及其對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技術障礙標準部份處理策略及因應措施之研究」乙文,其著作財產權如係中華民國(代表機關:貴部)所有,則貴部自得授權他人利用,又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係屬私契約法律行為,貴部是否授權劉邦海君利用前述著作,悉由貴部自行決定之,本會尚難表示意見。四、檢附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四三○七號函影本乙份、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請參考。五、貴 會對本案解釋如仍有疑義,請洽本會第二組(○二)三五六五四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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