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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7386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關於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適用之疑義乙案,敬請惠示卓見供參,請查照。說明:一、查著作權法第五十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由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公開播送。…

令函要旨

關於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適用之疑義乙案,敬請惠示卓見供參,請查照。說明:一、查著作權法第五十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由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公開播送。上述得由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公開播送之著作,分別有三種不同之意見,茲分述如下:(一)甲說:(最狹義說)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且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規定公開發表之態樣,如發行、播送、上映等均屬著作財產權之權能,因此,應係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均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且以其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始得由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公開播送。(二)乙說:按著作權法第五條之立法意旨係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性質上本為公益,如傳播媒體為之傳播,亦有促進公益之利,爰規定如上。因此、基於著作性質係公益性之考量,不論著作財產權人是否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只要著作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且以其名義公開發表,即得由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公開播送。(三)丙說:(最廣義說)查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已定有明文,上述條文所稱權利人包括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被授權得公開發表之人,又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立法意旨已如前述,因此,由利用人利用著作之層面考量,不論著作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是否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如該著作係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即得由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公開播送。二、本部執行著作權業務,就上述條文之適用產生疑義,上述三說究以何說為宜,敬請惠示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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