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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6323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貴會請求本部協助辦理著作完成簽證業務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中廣電製第一六四號函辦理。二、按目前本部研議中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現正送由行政院審議中,至未來著作權登記制度是否確定廢止(即取消主管機關登…

令函要旨

貴會請求本部協助辦理著作完成簽證業務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中廣電製第一六四號函辦理。二、按目前本部研議中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現正送由行政院審議中,至未來著作權登記制度是否確定廢止(即取消主管機關登記制度),須視未來立法院完成著作權法修正而定,先予敘明。貴會依本部八十三年十一月廿五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三九九二號函復「在現行制度下,貴會基於服務之立場,本即可辦理著作完成等相關登錄工作」,函請本會提供辦理著作完成簽證業務著作財產權人而定。三、又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其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人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因此,投稿於新聞紙、雜誌社等情形,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其著作權仍歸屬投稿者所有,新聞紙、雜誌社等不得憑片面刊載聲明(如徵稿啟事),主張享有著作權。有關投稿於新聞紙、雜誌等,其著作權之歸屬等疑義,本部八十三年二月廿一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七一二號號函說明二之(一)亦有釋明,所詢問題六及問題七前段請參考前揭規定及前揭釋函。四、至所詢問題七復段稱「如在不知情之情況下,刊登已在其他刊物登載之稿件,有無法律責任﹖」乙節,按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係屬民法私權契約行為,是投稿人一稿二投其授權是否有瑕疪﹖新聞紙、雜誌社是否得主張善意、不知情等﹖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五、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四七六○號函及其附表影本、本部八十三年二月廿一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七一二號函影本及檢還「外交部通訊」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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