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5886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司八十四年三月廿三日新一(84)字第二七一號函辦理。二、所詢問題應視貴部同仁或曾為貴部同仁之著作係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或六月十二日以後(均含當日)完成而有不同:(一)著作於八十一…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司八十四年三月廿三日新一(84)字第二七一號函辦理。二、所詢問題應視貴部同仁或曾為貴部同仁之著作係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或六月十二日以後(均含當日)完成而有不同:(一)著作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含當日)以前完成:依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舊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包含自然人與法人);又舊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之。但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另依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對於依舊著作權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不適用之。因此,所詢之著作如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完成,其著作權之歸屬應視實際情形分別依舊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條來認定。(所詢問題一至三)(二)著作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含當日)以後完成:1.如非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則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2.如係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則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所詢情況分述如后:(1)如貴部同仁或曾為貴部同仁且已與貴部簽有切結書:則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應依切結書內容而定,惟切結書之簽署係屬民法私權契約行為,所詢問題一、三均與切結書內容之解釋有關,是應依所定契約(切結書)內容探求雙方當事人之真意,以確定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又有關各機關與所屬人員間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應如何認定等問題,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四七六○號函附表說明部分已有建議意見,併予敘明。(2)如貴部同仁或曾為貴部同仁,惟未與貴部簽有切結書或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契約:則依本法第十一條本文及第十三條規定,貴部同仁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所詢問題二)(三)至所詢問題四、五「著作人是否可自行彙整..個人稿件發行出書?及是否須先獲同意?」乙節,按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則本案問題應依前述說明(一)、(二),視貴部同仁或曾為貴部同仁之人是否為該「個人稿件」之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