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6446號
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法務部八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法八四檢決字第○七二○一號移文單轉台端八十四年三月二日何發字第二號函辦理。二、台端前函提出三項問題與 台端八十四年…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法務部八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法八四檢決字第○七二○一號移文單轉台端八十四年三月二日何發字第二號函辦理。二、台端前函提出三項問題與 台端八十四年三月二日致本會何發字第一號函臚列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問題前三項相同(僅前者詢及可否提出告訴,後詢及是否受協定保護),而後者業經本會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台(八十四)內著會發字第八四○四三七八號函復在案(附件),合先敘明。三、又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規定者,依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唯遇有侵害時,被害人得否提起告訴,請求刑事救濟,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