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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5625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所詢「民間機構擬複製貴會製作之教學錄影帶為光碟片」等之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三月廿二日(84)僑二教二三九○二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對著作人之認定均有明文,又得為著作人者僅…

令函要旨

所詢「民間機構擬複製貴會製作之教學錄影帶為光碟片」等之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四年三月廿二日(84)僑二教二三九○二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對著作人之認定均有明文,又得為著作人者僅限於自然人及法人,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四三○七號函說明二之(二)已有釋明,另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復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而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至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三、因此,貴會製作之教學錄影帶,其著作財產權如係中華民國(代表機關:貴會)所有,依上述說明,貴會自得授權他人將之複製為光碟片,至於「以該光碟片作商業用途,並無償提供貴會一定比例之成品,抵作授權費用」乙節,依述前規定,著作權法並無禁止之規定,惟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是上述約定乃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之。四、復按政府著作除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二款「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外,其餘均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又「視聽著作」為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例示之著作,而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其享有之著作財產權能包括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是中華民國(代表機關:貴會)如為該教學錄影帶之著作財產權人,則有上述之著作財產權。四、至「貴會同意授權民間機構製作光碟片,在合約中應如何規範以確保權益﹖」乙節,因事涉私契約之訂定,如貴會提供具體之會約草稿內容,本會當就其中有關著作權部分提供意見。五、貴會對本案如仍有疑義,請逕電話本會第一組:(○二)三五六─五四一四。六、檢附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四三○七號函影本乙份、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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