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4997號
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電腦程式著作物登記審查之相關規定與流程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三月九日函(本部八十四年三月十三日收文)。二、按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故電腦程式著作之原著…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有關電腦程式著作物登記審查之相關規定與流程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三月九日函(本部八十四年三月十三日收文)。二、按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故電腦程式著作之原著作與其衍生著作係屬二獨立之著作,依法應分別申請著作權登記,復查欲辦理電腦程式著作之衍生著作著作權登記時,須於申請書「著作類別」欄填寫「電腦程式著作(衍生著作)」字樣,且衍生著作之著作樣本,應標明所改作原著作之著作名稱、著作人姓名或名稱,又如原著作無上述事項之記載者,應標明無該項記載。三、復按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並不作實質審查,本會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台)內著會發字第八四○二九六○號函說明一已有釋明,另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效力,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廿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七三四五三號函說明一亦有釋明,茲檢附前揭釋函影本各乙份,請 參考。四、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著作權登記申請書、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