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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5455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詢有關視聽著作之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八十四年度華字第○○○一號函及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函。二、所詢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茲分述如下:(一)按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所稱「重製」指以印刷、…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詢有關視聽著作之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八十四年度華字第○○○一號函及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函。二、所詢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茲分述如下:(一)按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所稱「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定有明文。因此,如就錄影帶翻拷,係屬上開重製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所詢業者將過度使用已損壞之錄影節目帶保留外殼及直側標,而更換自行翻拷之軸心及磁帶乙節,如有翻拷錄影節目帶者,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二)至所詢來函所附之錄影帶播映用標籤側標內容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及貼有黃色播映用標籤之錄影帶是否即表示著作權人已授權乙節,緣關於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及其範圍,係屬私契約關係,應視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契約內容而定,本會八十四年一月廿六日(台)內著會發字第八四○二二○五號函就貴公司函詢之釋示已予說明,仍請參考上,開函釋說明二。又錄影帶播映用標籤側標內容是否符合廣播電視法之規定,爰非本部權責,歉難函復。(三)又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故有無著作權侵害,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敘明。三、貴公司對本案如尚有疑義,請洽本會第一組:(○二)三五六五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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