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5071號
要旨
台端函為創作、發明應予鼓勵與獎金乙事,復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新聞局民意信箱處理小組八十四年三月九日(84)強內民字第三一三號簡便行文表檢送 台端未具日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亦即享有著作權法第…
令函要旨
台端函為創作、發明應予鼓勵與獎金乙事,復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新聞局民意信箱處理小組八十四年三月九日(84)強內民字第三一三號簡便行文表檢送 台端未具日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亦即享有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所定之著作人格權及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所定之著作財產權,因此,如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且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上述權利。至台端申請獎助乙節,爰非本部職權,歉難照辦,敬請見諒。三、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乙冊,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