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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4177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台端所詢有關著作權之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說明:一、依 台端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光鹽樓字第○二二七號函辦理。二、查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有關著作權之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說明:一、依 台端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光鹽樓字第○二二七號函辦理。二、查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法所稱之著作已有例示規定。復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著有明文。夾函所稱之平面裝潢設計圖及立體裝潢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應就上述規定加以認定。如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自無著作權法之適用;如係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則將該平面裝潢設計圖建成實物,涉及平面之美術或圖形著作轉變成立體形式是否為重製之問題,查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三七九三號函就該項重製之問題已有釋明,隨文檢送該函影本乙份,請參考。至所詢將他人有著作權之立體裝潢全部抄襲製作,是否為重製﹖請參照上述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認定之。三、所詢「有人參觀他人有著作權之精品店後,立即開一家一模一樣的精品店,導致創作者權益損害甚鉅」乙節,所稱有著作權之精品店究何所指?是否係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又開一家一模一樣之精品店是否為著作權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重製」?其涉及著作或重製之具體事實尚欠明確,本會無從答復。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乙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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