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字第8404025號
要旨
所詢「夜市攤販公開播放家用錄影帶有無涉及侵害著作權」等乙節,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處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八四新一字第○一七三七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七款及第八款對「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均分別定有明文,又本部八十二年四月…
令函要旨
所詢「夜市攤販公開播放家用錄影帶有無涉及侵害著作權」等乙節,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處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八四新一字第○一七三七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七款及第八款對「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均分別定有明文,又本部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二)內著字第八二○九○一七號函亦有釋明,因此,著作權法並無「公開播放」一詞。來函所稱夜市攤販「公開播放」家用錄影帶,如係指夜市攤販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者,係屬前揭「公開上映」之行為;則該錄影帶如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合於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得為之。又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故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三、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係屬本部警政署之業務,關於「播放限制級錄影帶有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乙節,將由本部警政署另行函復。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及本部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八二)內著十子第八二○九○一七號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