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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84)檢字第05359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貴部函詢有關中共「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公布施行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適用疑義一案,依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第三十次委員會議決議意旨,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部八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台(八十三)內著…

令函要旨

貴部函詢有關中共「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公布施行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適用疑義一案,依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第三十次委員會議決議意旨,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部八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台(八十三)內著字第八三二五五八二號函及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十四)內著字第八四○一一七○號函。二、貴部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係針對享有著作權之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限制,台灣地區人民於受讓大陸地區人民著作權或被專屬授權後,該台灣地區人民之受讓人或被授權人在台灣地區刑事告訴或自訴之權利,應依我刑事訴訟法相關法規定,此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及中共何時施行「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均無關係,本部同意貴部意見。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在台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權利,以台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為限,而中共係於八十三年七月六日公布施行「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在該決定施行前在大陸地區侵犯著作權尚無處罰之依據,從而台灣地區人民無從行使與告訴或自訴同等之訴訟權利,因之,在該決定施行前,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在台灣地區遭受侵害,大陸地區人民亦不能享有告訴或自訴之權利,其權利既自始未發生,不因其後中共公布施行「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而溯及發生權利。四、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如在台灣地區遭受侵害,其可否告訴或自訴,應以台灣地區人民是否可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而定。查中共「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就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複製、發行著作權人之文字、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之圖書;未經許可複製發行他人製作之錄音錄像;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之美術作品,而違法所得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者,及違法所得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者,設有刑罰規定。並就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係前述之侵權複製品,而違法所得較大或巨大者,亦設有刑罰規定。從而大陸地區人民,如其著作權在台灣地區受相同之侵害,應可在台灣地區提起告訴或自訴。然我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處罰範圍,與中共前述決定並非一致,例如:非以營利為目的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仍為我著作權法所處罰,相同行為則不在中共前述決定之處罰範圍內,因而台灣地區人民著作權在大陸地區遭擅自重製,如非出於營利目的,行為人即不受處罰。準此,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如在台灣地區遭受非營利目的之重製,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仍不得為告訴或自訴。易言之,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如在台灣地區遭受侵害,其可否為告訴或自訴,應就具體個案視其侵害態樣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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