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3796號
要旨
貴會函詢有關著作權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按「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
令函要旨
貴會函詢有關著作權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按「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十條第一項另有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是來函稱全國詩人聯吟大會參加者李雪娥小姐詩作,有詹昭華先生來信指出係其使用李雪娥小姐名義投稿,則詹昭華先生是否為該詩作之著作人及其是否得更改以本名發表其詩作乙節,事涉著作和權利之歸屬問題,應由權利人自行加以舉証。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相關子法、著作權登記申請書及須知、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一份,請 參考。四、本案解釋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02)3565420,與本會第一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