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3708號
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著作權法相關疑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綜上所述,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及授權係屬民法私權契約行為;復查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來函及所附合約中所稱「版權」乙詞究何所指,是否為前述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尚有疑義,宜探求雙方當事人之直意,以確定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至來函所詢如何收回版權,不能收回時應如何保障權益乙節,緣著作權法並無相關之規定,宜依民法之相關規定解決之。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相關子法及認識著作權第一至三冊各乙份,請參考。四、台端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洽本會第一組:(○二)三五六五四二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