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2500號
要旨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申請「中國旅遊信息庫」(語文著作:編輯著作:編輯著作(資料庫))著作權登記乙案,應予發還,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申請案辦理。二、經查本案申請陳報著作財產權人為「中國國家信息中心」,唯所附著…
令函要旨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申請「中國旅遊信息庫」(語文著作:編輯著作:編輯著作(資料庫))著作權登記乙案,應予發還,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申請案辦理。二、經查本案申請陳報著作財產權人為「中國國家信息中心」,唯所附著作樣本第一項則載有「台灣地區著作財產權:太魯閣資訊公司」,意指本案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太魯閣資訊公司」,此即與上開申請書之陳報不符;爰依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四款規定,本案予以發還。三、復查本案陳報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中國國家信息中心」為大陸地區「事業法人」,唯大陸地區「事業法人」可否在台灣地區申請著作權登記﹖殊有疑義,因事涉兩岸政策,案經本部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以台(84)內著字第八三二七九三七號函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意見,茲經該會於八十四年一月廿三日以(84)陸文字第八四○○四六二號函復表示大陸地區「事業法人」可在台灣地區申請著作權登記,併予說明。四、檢還著作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82)海益(法)字第九○一九號驗證書影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公證處(93)京證台字第○七五號公證書影本及其繕本(內含合同)、著作內容說明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八三)核字第二七七八六號證明書影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公證處(94)京證台字第一二七三號公證書影本及其繕本(內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證明書)各一份,及登記規費新台幣壹仟肆佰元整。五、本案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