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2500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申請「中國旅遊信息庫」(語文著作:編輯著作:編輯著作(資料庫))著作權登記乙案,應予發還,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申請案辦理。二、經查本案申請陳報著作財產權人為「中國國家信息中心」,唯所附著…

令函要旨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申請「中國旅遊信息庫」(語文著作:編輯著作:編輯著作(資料庫))著作權登記乙案,應予發還,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申請案辦理。二、經查本案申請陳報著作財產權人為「中國國家信息中心」,唯所附著作樣本第一項則載有「台灣地區著作財產權:太魯閣資訊公司」,意指本案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太魯閣資訊公司」,此即與上開申請書之陳報不符;爰依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四款規定,本案予以發還。三、復查本案陳報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中國國家信息中心」為大陸地區「事業法人」,唯大陸地區「事業法人」可否在台灣地區申請著作權登記﹖殊有疑義,因事涉兩岸政策,案經本部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以台(84)內著字第八三二七九三七號函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意見,茲經該會於八十四年一月廿三日以(84)陸文字第八四○○四六二號函復表示大陸地區「事業法人」可在台灣地區申請著作權登記,併予說明。四、檢還著作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82)海益(法)字第九○一九號驗證書影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公證處(93)京證台字第○七五號公證書影本及其繕本(內含合同)、著作內容說明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八三)核字第二七七八六號證明書影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公證處(94)京證台字第一二七三號公證書影本及其繕本(內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證明書)各一份,及登記規費新台幣壹仟肆佰元整。五、本案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