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2206號
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戶外生活圖書股份有限公司」重複使用台端著作,是否侵害台端著作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元月十八日函。二、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釋示「戶外生活圖書股份有限公司」重複使用台端著作,是否侵害台端著作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四年元月十八日函。二、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係屬民法私權契約行為,復查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因此,依私法自治之原則,對於台端前揭函附「授權使用書」影本及部分信件資料,所詢「戶外生活圖書股份有限公司」重複使用台端著作,是否侵害台端著作權之疑義,本部未便表示意見。三、復按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故有無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應由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予法及認識著作權第一、 二、三冊各乙份,請參考。五、台端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