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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2205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所詢「錄影節目帶業者對標示制度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未載明發文日期之函(本會收文日期八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辦理。二、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

令函要旨

所詢「錄影節目帶業者對標示制度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未載明發文日期之函(本會收文日期八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辦理。二、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之規定,著作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關係,因此,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為何,自應視契約內容而定。至所詢「行政院新聞局發布『錄影節目帶標示制度實施要點』之立法目的為何?」及「經行政院新聞局審查核准並貼有黃色或白色標籤之錄影帶,其授權之範圍﹖」等疑義,經查非屬本部權責,歉難函復。二、檢送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及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各一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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