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1986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台端八十四年元月十日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暨及其施行細則並無「出版」之規定,「出版法」亦非本部職掌,是台端所詢「出版手續如何辦理﹖」乙節,請洽其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二)三二二八七七…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台端八十四年元月十日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暨及其施行細則並無「出版」之規定,「出版法」亦非本部職掌,是台端所詢「出版手續如何辦理﹖」乙節,請洽其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二)三二二八七七一。三、復按著作權法已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新法規定將著作權註冊制度修正為登記制度,依修正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所定之著作權登記,並無「發行人登記」乙項,先予敘明;又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如無本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縱未經登記亦受著作權法保護,即著作權之取得與著作權之登記無關;有關「著作權登記之性質」,查本部八十二年月十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三一四一號函說明二已有釋明,茲檢附前揭釋函影本乙份請參考。四、末按著作權係一私權,私權之行使與否應由權利人自行決定,是台端所詢「自費出書交書店銷售可否﹖」乙節,應視台端是否為該等書籍之著作財產權人而定之。五、檢還回郵信封乙枚及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著作權登記申請書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