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1717號
要旨
所詢「多媒體光碟資料之出借是否包括在現行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範圍?」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部八十四年元月十一日台(84)高○○一二一一號書函辦理。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以下簡稱…
令函要旨
所詢「多媒體光碟資料之出借是否包括在現行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範圍?」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部八十四年元月十一日台(84)高○○一二一一號書函辦理。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作明文,另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就所稱「著作」亦有例示規定;又本法第九條並明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經查來函所稱「多媒體光碟資料」,是否屬於查法所稱「著作」﹖請參考上述規定。三、復查「出借」並非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著作財產權之權利,是多媒體光碟資料縱屬前述本法所稱之著作,其出借行為,著作權法並無限制之規定,惟需注意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四、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乙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