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1579號
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仿似他人產品型錄及教學錄影節目帶,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元月十日端(84)字第一○三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仿似他人產品型錄及教學錄影節目帶,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四年元月十日端(84)字第一○三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法所稱之著作已有例示規定,貴公司前揭函所稱產品型錄及教學錄影節目帶如係屬前述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則貴公司所詢問題茲分述如后:(一)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及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因此,貴公司所詢問題一之1、2、3、稱欲以「攝影之方式將他人產品型錄放入自己著作中,及問題二之1、2稱欲以「錄影」之方式將他家教學錄影節目帶放入自己著作中,即涉及前述重製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二)另依前揭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之規定,是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與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並無關聯,亦即著作權之登記,非著作權之取得要件,貴公司所詢問題二之3請參考上述說明。 三、復按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故有無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應由司法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三冊各乙冊,請參考。五、貴公司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相關疑義,請逕電洽本會第二組:(○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