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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328753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外國人將其平面義術著作,委託台灣地區報社刊登廣告一日,即經由報紙以印刷方法重複製作,並透過報紙之訂報網,將重製物提供公眾流通,此種方式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要件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

令函要旨

有關外國人將其平面義術著作,委託台灣地區報社刊登廣告一日,即經由報紙以印刷方法重複製作,並透過報紙之訂報網,將重製物提供公眾流通,此種方式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要件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南院賢刑洪訴一七六六字第○七○五五九號函。二、按「發行:指權利人重製並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五款及第十二款分別著有明文。是以「著作」,經由權利人以報紙之印刷方法重複製作,並透過報紙之訂報網,將重製物提供公眾流通,應符合上揭條文規定之「發行」。至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之規定,事涉著作權私權之存否問題,似應由當事人舉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三、有關本案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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