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27824號
要旨
所詢貴部軍事單位徽誌圖案應否受著作權保護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司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83)伸佐字第九九二七號函。二、按「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
令函要旨
所詢貴部軍事單位徽誌圖案應否受著作權保護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司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83)伸佐字第九九二七號函。二、按「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為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所明定。又「左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著有明文。經查「陸海空軍軍旗條例」及「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係屬法律、命令,其所明定之各類軍事單位旗及官職旗徽誌圖案,依上述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至人民就該各類軍事單位旗及官職旗徽誌圖案可否申請使用一節,非本部職權範圍,請逕依相關法令卓處。三、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法定著作未申請著作權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故著作權登記並非著作權取得要件,前經本部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四一○號函釋在案,檢送該函影本一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