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83)檢字第27337號
要旨
有關發行著作之人對於侵害其所發行著作著作權之人有無告訴權暨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常業犯應如何界定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台(八十三)內著字第八三二三六九○號函。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
令函要旨
有關發行著作之人對於侵害其所發行著作著作權之人有無告訴權暨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常業犯應如何界定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台(八十三)內著字第八三二三六九○號函。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稱犯罪被害人,係指因犯罪直接受有損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不得認為該條之被害人(參見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二四號解釋及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五十五號判例意旨)。來函所詢「發行著作之人對於侵害其所發行著作著作權之人有無告訴權」,應就個案視其享有何種權利及該權利是否因犯罪直接受有損害而定。三、至常業犯之定義,參考大理院六年上字第四一二號解釋及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三三九號判例及七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五五一號判決意旨,係指恃該行為維生,惟不以藉之為唯一生存者為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