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25912號
要旨
貴會詢問有關委請學者翻譯西德著者之學述論著一種,可否授權出版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秘書處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83)國處金資字第二一七五號函辦理。二、查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前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明定,外國人著作權之保…
令函要旨
貴會詢問有關委請學者翻譯西德著者之學述論著一種,可否授權出版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秘書處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83)國處金資字第二一七五號函辦理。二、查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前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明定,外國人著作權之保護,應以該外國人所屬國與我國具有著作權互惠關係為要件,又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後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及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後著作權法第四條對外國人著作權之保護,亦明定應以此為原則,查德國與我國迄今並無著作權互惠關係,是該國人之著作原則上並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又我國目前正積極爭取加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因此,我國若順利加入關貿總協,將對所有關貿總協會員國國人之著作予以保護,而德國經查係屬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會員,屆時,德國人之著作自得依法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則翻譯該國人之著作,即需依法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先予敘明。三、復查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對於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不適用之。」,又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之。但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所詢貴會委由學者翻譯前西德學者之學術論著,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出版之「民主國家之政府」一書,貴會是否為著作財產權人?應視貴會與譯者之間有無前述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十條本文之適用而定,與該著作翻譯時有無得到原著作作者或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無關。四、因此,貴會如係「民主國家之政府」一書之著作財產權人,則貴會自得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又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未授權。」,故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係屬私契約法律行為,應依當事人之約定,並無特別之授權程序。五、隨文檢還「民主國家之政府」一冊並檢送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乙冊,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