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23992號
要旨
為 貴會請求解答有關著作權廢止登記制度後,是否可由 貴會辦理著作完成簽證業務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貴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中廣電製第一二四號傳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
令函要旨
為 貴會請求解答有關著作權廢止登記制度後,是否可由 貴會辦理著作完成簽證業務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貴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中廣電製第一二四號傳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權之取得並不以登記為保護要件。本部目前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之著作權登記,僅為存證性質,係為民服務業務(附本部82.09.14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四一○號函影本請參照),合先敘明。三、按在現行制度下, 貴會基於服務之立場,本即可辦理著作完成等相關登錄工作。至於未來著作權法完成修正,確定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亦即取消主管機關登記制度)後,各著作權相關團體願意辦理上述著作權登錄工作者,本部樂觀其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