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25530號
要旨
貴公司等函請釋示著作權之使用權限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等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著作權法所稱著作縱未申請著作權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著作權登記非為著作權取得之要件,…
令函要旨
貴公司等函請釋示著作權之使用權限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等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著作權法所稱著作縱未申請著作權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著作權登記非為著作權取得之要件,前經本部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台(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二四四一○號函釋在案,檢送該函影本一份,請參考。三、查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及出租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他人利用美術著作如涉及著作人或受讓著作財產權之人上述權利之行使,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來函所詢貴公司申請著作權之前、後,其他公司是否可使用此商標或類似商標一節,按著作與商標有別,應不生取得著作權後可否使用此商標或類似商標之問題。如台端所詢問題係指他人可否利用貴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著作供作商標使用,則涉及著作之利用及上述權利之行使,請參考上述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