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密伯著字第8300044號
要旨
有關「烏拉圭回合最終法案及附錄」中譯稿著作權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經濟部八十三年十一月十日經(八三)貿○九二一四五號函辦理。二、按我國欲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及世界貿易組織(WTO),須…
令函要旨
有關「烏拉圭回合最終法案及附錄」中譯稿著作權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經濟部八十三年十一月十日經(八三)貿○九二一四五號函辦理。二、按我國欲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及世界貿易組織(WTO),須將「烏拉圭回合最終法案及附錄」翻譯為中文,經行政院核定後送請立法院議決通過,完成簽署。故有關「烏拉圭回合最終法案及附錄」翻譯案係為加入GATT及WTO所辦理,翻譯初稿完成後,必須經政府機關反覆核校、修改(甚或不採用),一直到立法院議決通過,完成簽署成為條約、法律案;由政府機關多次印刷,分送各機關作為機關會商及對國民宣導之用;各翻譯部分必須由政府機關依「烏拉圭回合最終法案及附錄」架構加以彙集;又未來「烏拉圭回合最終法案及附錄」報經行政院核定轉請立法院議決通過後,即成為條約、法律,亦不可能列出所有擔任翻譯工作者之姓名或名稱。故各機關「烏拉圭回合最終法案及附錄」初稿翻譯工作如係委請法律事務所或專家辦理者,雙方對於上述情形及經過,必須於契約、洽商之公文或過程中達成共識,即對於中譯文之印刷、修改、彙編暨不能表示翻譯者之姓名或名稱等事項,取得協議。三、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乙冊,併請 卓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