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24019號
要旨
貴公司函請本部就貴公司所有『盼』等四百二十六首國、台語歌曲之音樂著作權,勿重覆核發著作權執照一案,復如說明三、,請 查照,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見復憑處。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函辦理。二、台端於前揭函文說明一、陳稱,「愛著愛到死…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請本部就貴公司所有『盼』等四百二十六首國、台語歌曲之音樂著作權,勿重覆核發著作權執照一案,復如說明三、,請 查照,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見復憑處。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函辦理。二、台端於前揭函文說明一、陳稱,「愛著愛到死」一曲,係貴公司依法取得著作權執照在案,惟因作者於民國八十年間向本部辦理該曲著作權登記,並取得本部核發之執照,造成貴公司權利受損云云,請本部逕予註銷乙節,查貴公司前述主張撤銷(來函誤為註銷)之註冊案件是否為「愛著愛到死」(音樂著作)(執照號碼:一○六五九○號)著作權註冊案?又貴公司之註冊案是否即為「愛著愛到死」(音樂著作)(執照號碼:三六九○六號)著作權註冊案?緣來函並不明確,請再來文確認憑處。三、又貴公司請求本部就貴公司所有『盼』等四百二十六首音樂著作,勿重覆核發著作權執照乙節,茲說明如次:(一)按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左列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依上述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之保護,換言之,著作權法規定之著作權登記(註冊)制度僅為任意、存證性質,並非著作權之取得要件(本部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台 (83) 內著字第八二二四四一○號函已有釋明,請參考。),亦即有無為著作權登記(註冊)與是否取得著作權並無關連。是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註冊)悉依申請人申報之事實,依法准予登記(註冊),其如有虛偽陳報之情事,本部自應依行為時著作權法之規定撤銷該登記(註冊)。(二)復查同一著作僅為一次之著作權登記(註冊),即依法不得有重覆登記(註冊)之情事,是本部於受理著作權登記(註冊)時,自應注意辦理,惟因件數眾多、人力有限,本部實無法藉由人力檢視出每一重覆登記(註冊)之案件,有鑑於此,本部爰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著作權法修正施行後,於著作權登記業務電腦系統中增設檢索重覆申請登記之功能,冀藉電腦作業彌補上述人力之不足,以便查明申請案件有無重覆申請登記之情事;倘經檢索出有重覆情形者,本部即依法予以查處。惟電腦檢索系統有其一定之條件,例如:申請陳報之著作名稱或著作完成日期等與已登記或註冊之案件並不相同者,即無法經由電腦檢索系統查明;是仍有少數案件因申請人申報之資料不同,無法自電腦中發現其有重覆登記之情形,惟嗣後如經本部發現有類此之案件者,本部亦應依法處理。(三)是貴公司函請本部就貴公司所有『盼』等四百二十六首音樂著作,勿重覆核發著作權執照一節,本部將依右述說明辦理。又貴公司如發現著作有重覆登記之情形者,亦請配合向本部提出檢舉,俾便依法處理。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本部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台(83)內著字第八二二四四一○號函影本各乙份,請參考,並檢還所附『盼』等四百二十六首(音樂著作)著作權執照影本,請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