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24554號
要旨
所詢考生應考試所答之「作文」及「申論題」之答案、及學生在校參加各種考試於試卷上之作答內容,考生及學生是否享有著作權等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號函(本部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收文)。二、按「著作:指…
令函要旨
所詢考生應考試所答之「作文」及「申論題」之答案、及學生在校參加各種考試於試卷上之作答內容,考生及學生是否享有著作權等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號函(本部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收文)。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同法第五條第一項亦例示有各種著作類別;又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再者,同法第九條規定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是以考生應考試所答之「作文」、「申論題」之答案及學生試卷上之作答內容是否具有著作權,應參考上述條文規定,依具體個案內容認定之。例如:答案內容係抄自其他書籍或熟背老師上課內容或講義作答而欠缺原創性者,即與上述「著作」之規定未符,即不得享有著作權。三、又依著作權法第一條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是以前揭「作文」、「申論題」之答案及學生試卷上之作答內容,縱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考生或學生可否向考試機關或學校請求影印或複製原試卷,查著作權法並未有相關規定,應視其他法令規定而定。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一份,請參考。五、有關本案之解釋,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本部著作權委會第二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