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24294號
要旨
貴公司函請核示邱乾源君之著作財產權實有可議之處,能否據此向他人主張權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函。二、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為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所明定。故著作權登記非著作權取得要件,前經本部八十二年…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請核示邱乾源君之著作財產權實有可議之處,能否據此向他人主張權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函。二、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為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所明定。故著作權登記非著作權取得要件,前經本部八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四一五五號函釋在案,檢送該函影本請參考。復查著作權為私權,其權利人能否向他人主張權利,涉及私權爭執問題,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認定之。另著作財產權人能否向他人主張權利?與該著作有無辦理著作權登記無關,併予說明。三、貴公司如認本部核准著作權登記之「裝飾圖形、包裝盒表面圖形」(登記號碼:一五二五一、一五二五二號)有著作權法第七十七條第五款所定「申請登記之事項虛偽者」之情形,請檢附證據另案提出檢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