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23111號
要旨
貴律師函請釋示有關著作權問題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律師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83)辰函字第一○○六六號函。二、貴律師所詢事項茲函復如左:(一)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
令函要旨
貴律師函請釋示有關著作權問題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律師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83)辰函字第一○○六六號函。二、貴律師所詢事項茲函復如左:(一)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著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查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著作,著作之重製物不論以手工或機械製造,均不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著作。又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乃將著作重製為重製物之行為,美術著作之重製物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業經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三七九三號函在案,檢送該八三○三七九三號函影本一份,請參考。至抄襲重製美術工藝品之重製物而表現出美術工藝品之著作內容者,應屬將美術工藝品予以重複製作之重製行為。復查重製權係著作人專有之權利,著作權自不可能因重製權之行使而消滅。所詢問題(一)、(三)內有關抄襲手工或機械量產之美術工藝品之重製物,美術工藝品「原件」之著作權是否會因此重製行為而消滅一節,請參考上述說明。(二)手工業量產之產品,如係就美術工藝品予以重複製作而表現出美術工藝品之著作內容者,即屬美術工藝品之重製物。如該產品並非就美術工藝品予以重複製作者,自非美術工藝品之重製物。所詢問題(二)「手工業量產之產品」與美術工藝品之「重製物」有何差別一節,請參考上述說明。(三)另所詢抄襲手工或機械量產之美術工藝品之重製物或手工業量產之產品是否侵害美術工藝品「原件」之著作權?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涉及私權爭執,應於發生爭執時,由當事人舉證訴請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