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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23191號

會議日期 83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函。二、著作權法第一條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是關於以著作財產權設定質權者,其質權權利範圍請參考民法質權等有關規定,合先敘明。三、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函。二、著作權法第一條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是關於以著作財產權設定質權者,其質權權利範圍請參考民法質權等有關規定,合先敘明。三、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錄音著作著作人(或受讓著作財產權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權、公開播送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又上述權利縱經設定質權,緣質權與著作財產權有別,並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其著作財產權,是任何人(包括質權人)利用該著作且其利用行為涉及上述權利之行使者,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規定外,如未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所詢「以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物之質權之設定,其質權人可否出版、發行該著作,販售該質權標的物?」乙節,查上述質權人之利用行為,如涉及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之行使者(例如:重製),則請參考上述說明。四、復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明定「以著作財產權為質權之標的物者,除設定時另有約定外,著作財產權人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是依上述規定,出質人(即著作財產權人)與質權人得約定出質人之著作財產權不行使,惟若出質人未依約而行使其著作財產權者,亦屬有無違反私契約之問題,尚與著作權侵害無涉,是所詢「出質人於質權未消滅前可否再出版、發行、販售出質之著作?」,請參考上說明。五、「以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之設定,除當事人之約定外,是否須經著作權登記方生法律效果?」查類似問題,本部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四一○號說明二、已有釋明,請參考。六、檢送本部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四一○號函影本、認識著作權第一冊、第二冊及著作權法各一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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