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23342號
要旨
台端為發明以三乘佛學能達息災成尊勝及反敗為勝之復國使命並成同榮共超凡之大同世界留芳萬世事,函請予以註冊及保障與獎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處八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台(83)內移字第五七二五一號移文單檢送 台端八十三年十月六日函辦理…
令函要旨
台端為發明以三乘佛學能達息災成尊勝及反敗為勝之復國使命並成同榮共超凡之大同世界留芳萬世事,函請予以註冊及保障與獎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處八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台(83)內移字第五七二五一號移文單檢送 台端八十三年十月六日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法所稱著作亦有例示規定;再者,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係依申請人自行申報之事實依法准予登記,除依同法第七十五條各款所為之登記,於登記後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外,其他登記則僅為存證之性質,並無任何法律效力,亦非著作權之取得要件。因此,如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且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縱未申請著作權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合先說明。三、本案台端如係欲申請著作權登記,請依本部「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規定,填寫「著作權登記申請書」辦理;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及空白著作權登記申請書各乙份,請參考。至台端申請獎勵乙節,緣非本部職權,歉難照辦,敬請見諒。四、有關本案之解釋,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