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22794號
要旨
貴公司所詢著作權法令疑義及陳情查核中標局違法失職乙案,復如說明二、、三、,併請於文到十五日內依說明二、之(二)辦理見復憑處,逾期未復,不予受理,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月六日請求釋示著作權法令及十月十二日陳情書。二、茲依貴公司…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著作權法令疑義及陳情查核中標局違法失職乙案,復如說明二、、三、,併請於文到十五日內依說明二、之(二)辦理見復憑處,逾期未復,不予受理,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十月六日請求釋示著作權法令及十月十二日陳情書。二、茲依貴公司所詢事項分述如後:(一)貴公司八十三年十月六日函所詢問題一、三有關著作權登記及其查閱,是否屬「公開」或「公開性」,其公開或公開性之生效時點及其範圍等疑義,查著作權法並無關於「公開」或「公開性」之定義規定,貴公司所詢問題究何所指,尚欠明確,如係指有關著作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所定「公開發表」之定義者,仍請參考本部八十三年二月五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七五九號函。(二)復查本部核發之著作權登記簿謄本,係公務員職務上作成之文書,應屬公文書。貴公司十月六日函一、之2稱:「本部八十二年四月廿九日核發之登記簿謄本,即附證一(經查應係本部核准著作權註冊簿),該登記事項著作權人為某乙顯明有虛偽情事,從附證物二業可明確證明某乙虛偽之行為,匪特違背著作權法第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實際著作權人某甲,即申請人,於依法提出檢舉請撤銷該登記同時,是否請求:」,及十月十二日函一、第二段稱:「伊虛偽冒充『著作權人』其行為匪特違反著作權法第十條(舊法)規定,並觸犯著作權法第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同法第七十八條,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等語,似欲對本部核准著作權註冊案提出檢舉,惟又未具體指明所欲檢舉之標的及檢舉之事由為何?是否為著作權執照號碼:一○七六四七及一○七六四八號二電腦程式著作著作權註冊案?請來函具體指明所檢舉之著作名稱、本部核准登記(註冊)之號碼或核准文號及檢舉事由並檢具完整之證明文件(所附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四八號判決未見附表一、二)憑處。(三)貴公司十月六日函又稱:「………某乙並且觸犯刑法侵佔公訴罪………,申請人於依法提出檢舉請撤銷該登記同時,是否請求本部將某乙移送司法單位核辦」等語,緣犯罪行為之有無,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並非本部權責,如貴公司認某乙有觸犯刑法之嫌,自得逕向司法機關告發訴請究辦。至著作權登記(註冊)案雖經他人提出檢舉,唯該檢舉案是否成立,仍需經本部查明之,縱或檢舉成立,申請人是否涉有犯罪行為,亦需視個案情形而定(例如究係故意為虛偽之陳報抑或因不諳法令而誤填………),自無法於他人提出檢舉時,即逕予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三、貴公司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函請查核中標局任意違法失職乙事,因非本部職掌,礙難表示意見。四、檢附本部八十三年二月五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七五九號函影本乙份,請參考。五、本案如尚有疑義者,請撥電話三五六五四二二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