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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21971號

會議日期 83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貴公司八十三年五月五日申請「中國旅遊信息庫」(語文著作:編曲著作〔資料庫〕)著作權登記乙案,應予發還,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三年五月五日申請案及八十三年五月二日太業(83)字第○五○二號函辦理。二、按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令函要旨

貴公司八十三年五月五日申請「中國旅遊信息庫」(語文著作:編曲著作〔資料庫〕)著作權登記乙案,應予發還,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八十三年五月五日申請案及八十三年五月二日太業(83)字第○五○二號函辦理。二、按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三條及第十一條但書等規定,得為著作人者,僅限於自然人及法人;經查本案申請書陳報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為「中國國家信息中心」,復依貴公司前揭函表示略以:本案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為「中國國家信息中心」,為大陸「國家計劃委員會」之下轄單位,屬「政府機關」;是以本案申請書陳報之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中國國家信息中心」,既屬「政府機關」,而非法人,即與上開條文規定不符;爰本案予以發還。三、復按前揭「中國國家信息中心」,既屬「政府機關」,則本案之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當為大陸地區之國家機關法人,而依行政院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台八十三法三六七一八號函核定修正之「內政部受理大陸地區著作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案處理原則」第一項規定「以大陸地區之國家機關法人名義為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者,不予受理」,併請參考。四、檢還著作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公證處公證書(內含合同)影本、著作內容說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公證處公證書(內含合同)繕本及國家信息中心簡介各一份,及登記規費新台幣壹仟肆佰元整。五、本案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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