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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22666號

會議日期 83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 台端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函辦理。二、「梵谷一八九○年所畫之『鳶尾花』、『向日葵』是否可複印或油彩複繪,並販賣?」乙節:(一)按著作權法第四條明定外國人著作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是利用…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 台端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函辦理。二、「梵谷一八九○年所畫之『鳶尾花』、『向日葵』是否可複印或油彩複繪,並販賣?」乙節:(一)按著作權法第四條明定外國人著作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是利用外國人之著作,如該著作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之規定,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外,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至有關外國人著作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八三)內著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已有釋明,茲檢附前揭釋函影本乙份,請參考。(二)次按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明定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是如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即已消滅,依著作權第四十三條規定,除不得有侵害著作人格權(著作權法第十五至第十七條參照)之行為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三)末按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六條(二)規定,著作如於民國五十三年以前完成,其迄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發行已滿二十年,且未經著作權註冊者,即為公共所有之著作,任何人亦得加以利用。又著作財產權消滅或公共所有之著作,利用人於利用該著作時,仍應注意著作權法第十八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四)所詢梵谷之著作是否仍享有著作權?是否得以利用(複印………)?等問題,請參考前述說明。三、「攝影圖片或影片畫面之全部或部分予以畫製,有無侵害著作權?」乙節,來函所稱「畫製」究何所指未明,如係屬前述「重製」之行為,則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情形外,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所詢「有無侵害著作權?」乙節,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調整認定。四、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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