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22464號
要旨
台端函請解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以下簡稱「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六條第一項乙案,復如說明二、,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台端八十三年九月一日(八三)辰函字第○九○六○號函辦理。二、「中美…
令函要旨
台端函請解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以下簡稱「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六條第一項乙案,復如說明二、,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台端八十三年九月一日(八三)辰函字第○九○六○號函辦理。二、「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本協定之規定,適用於本協定生效時,仍受本協定一方領域之著作權法保護之所有著作。除本協定中之特別規定外,本協定之規定,不得影響前此任何協議所產生之義務。」其中「仍受本協定一方領域之著作權法保護之所有著作」,係指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生效時,依中美一方領域著作權法規定已受保護之著作,於協定生效後,於該一方領域內,溯及適用該協定而受保護,而非指該協定生效時,依中美一方領域著作權法規定已受保護之著作,於該協定生效後,於對方領域內,皆溯及受到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