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83)律決字第21324號
要旨
關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六條第一項溯及保護之適用問題,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九七號函。二、「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
令函要旨
關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六條第一項溯及保護之適用問題,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二○○九七號函。二、「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似僅指該協定生效時原受締約之一方保護之著作,在該方領域內有該協定之適用。至於原僅受締約一方法令保護之著作,是否因協定之生效而在他方領域內同受保護,似難由該條文之文義獲致肯定之結論。又參酌同協定第一條對於受保護人設有嚴格限制之規定觀之,似以採否定見解為當。 貴部說明一之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