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20155號
要旨
關於兩岸開放出版交流前轉讓著作權或出版權未限定有效地區者,受讓人所取得之著作權或出版權是否及於大陸地區之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台端八十三年九月二日(八三)辰函字第○九○六一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
令函要旨
關於兩岸開放出版交流前轉讓著作權或出版權未限定有效地區者,受讓人所取得之著作權或出版權是否及於大陸地區之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台端八十三年九月二日(八三)辰函字第○九○六一號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並無「出版權」用詞,以下僅就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說明之,合先敘明。三、按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定有明文。如讓與人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者,受讓人即取得全部之著作財產權,不因嗣後兩岸關係之改變而受影響。至於當事人間就讓與範圍發生爭議時,應循司法途徑決定當事人真意解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