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20421號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九月六日八三國際字第○九○八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法第九條明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另同法第五條…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九月六日八三國際字第○九○八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法第九條明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另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是所詢一般商業往返書信內容是否屬上揭條文所稱之「著作」,請參考上述規定。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明定「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是所詢完全照原文所為之整段摘錄或節錄並註明為「摘錄」或「節錄」乙節,是否為「改作」,請參考上述規定。四、檢附著作權法及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乙份,請參考。五、有關本案之解釋,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