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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法字第36718號

會議日期 83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所報修正「內政部受理大陸地區著作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案處理原則」,准予照案核定。說明:一、復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六九○七號函。二、抄附「內政部受理大陸地區著作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案處理原則」(核定本)一份。內政部受理大…

令函要旨

所報修正「內政部受理大陸地區著作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案處理原則」,准予照案核定。說明:一、復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六九○七號函。二、抄附「內政部受理大陸地區著作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案處理原則」(核定本)一份。內政部受理大陸地區著作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案處理原則(核定本)大陸地區著作,無著作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情事者,得申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其處理原則如左:一、以大陸地區之國家機關法人名義為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者,不予受理。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著作權登記或製版權登記之申請人或代理人直接自大陸地區申請登記者,一律不予受理。三、大陸地區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申請登記,同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之撤銷或依第八十三條所定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之申請爭議調解,及有關著作權法解釋案等,凡於函詢、補件、答辯、發給登記簿謄本、答復..時,自大陸地區直接寄出或須由內政部寄往大陸地區地址者,均不予受理。准予登記發給登記簿謄本後,發生上述情事者亦同。四、由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出具之文書,均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五、除前陳情況外,人民、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於登記時,分別依各有關本國人、外國人或涉外等現行規定辦理。如依著作類別應經行政院新聞局、教育部或其他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應另繳交有關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於核驗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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