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20487號
要旨
貴署函請本部釋示「日本人之著作如合於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則該日本人之著作係自何時起始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富檢耀智字第一八五九九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
令函要旨
貴署函請本部釋示「日本人之著作如合於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則該日本人之著作係自何時起始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富檢耀智字第一八五九九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日本人之著作前經本部八十一年七月八日台(八一)內著字第八一一一九○三號函釋,得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之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復查依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明定外國人之著作於中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者,得依法申請著作權註冊,取得著作權之保護,是關於日本人之著作,若符合上述情事者,則其究係自何時始受保護?茲列舉各種情形,分述如次:(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1.該著作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且已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著作權註冊者,自本部核准註冊之日起,受著作權法保護。2.該著作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而未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著作權註冊者,符合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該著作自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時,受著作權法保護。3.該著作如係屬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本法增訂之著作(例如:建築物、建築模型、字型繪畫、美術工藝品、圖表、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等),且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者,依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本法第一百零九條及第四條規定,該著作自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時,受著作權法保護。4.該著作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依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本法第四條規定,及法律不溯既往之法理,該著作自「首次發行」之日起,受著作權法保護。(二)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1.該著作如係屬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本法增訂之著作(例如:建築物、建築模型、字型繪畫、美術工藝品、圖表、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等),且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者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依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本法第一百零九條及第四條規定,該著作自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時,受著作權法保護。2.該著作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符合「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之情事,依著作權法第四條及法律不溯既往之法理,該著作自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日起,受著作權法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