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20489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九月八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本國人之著作外,尚包括著作權法第四條所定外國人著作,因此,利用受我國著作權法保…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九月八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本國人之著作外,尚包括著作權法第四條所定外國人著作,因此,利用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有同法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利用)之規定情形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得為之。台端編著化學分析技術增修訂第四版,其中學理部分,引用參考外文書籍,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請參考上述說明。至有關外國人著作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函說明二、之(三)已有釋明,隨文檢送該函影本,併請參考。三、查著作權係屬私權利,其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即有無構成侵害,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本部無權認定,所詢「可否將該書寄往審查,以確定是否違法?」,依上述說明,歉難辦理。四、關於侵害著作權之責任,著作權法第六章及第七章分別定有權利之救濟及罰則,茲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一份,請參考。

